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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3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对本科生的学业管理,提高对学生学业的指导性、预见性,引导学生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增强学习主动性,根据《深圳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统计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对在学习过程中发生学习问题和出现学业困难的学生予以警示,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学业退学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取得的课程学分数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退学处理的一种学位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业预警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的沟通与配合,对在校本科生的学习情况进行适时引导、监控,促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业预警及学业退学相关工作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门以及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
(一)每学期期末学生考核成绩录入工作完成后,教务管理部门对有学习问题和存在学习困难的学生发出学业预警信息,学生可在个人信息中查询。新学期选课系统开放前,教务管理部门对学业预警学生的选课学分上限作出相应的限制;
(二)每学期缓(补)考结束后,教务管理部门统计、汇总学业预警学生名单,对缓(补)考后学业预警学生的选课及选课学分上限作出相应的限制、调整,同时将学业预警的相关数据发送至相关学院(部)和学生工作部门;
(三)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教务管理部门发布学业退学学生汇总名单,同时将学业退学学生的相关数据发送至相关学院(部)和学生工作部门。
第五条 学生当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合计未达到当学期所选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的,学校向学生本人发出学业预警。
第六条 为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对学业预警的学生,其可选课程学分上限为25学分;学生学业预警取消后,其选课学分上限恢复为28学分。
第七条 对每学期进入学业预警范围的学生,由所在学院(部)发出《深圳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通知书》。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学生本人,一份由学院(部)送达学生家长,一份留存于学生所在学院(部)。
第八条 对学业预警学生,由学生工作部门及所在学院(部)实行跟踪管理。
(一)学生工作部门与相关学院(部)商议制定学业预警学生学习情况跟踪管理实施方案;
(二)所在学院(部)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学院(部)在对学业预警学生加强管理和引导的同时,及时和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定期沟通学生各方面情况,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三)学生工作部门负责检查各学院(部)开展学业预警工作的实施情况,了解和掌握全校学生学习的总体状况和预警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以学业退学:
(一)新生第一学年取得的课程学分合计未达到所选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一;
(二)二年级学生截至第二学年末,在校期间已取得的学分合计未达到所选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重修课程学分不重复计入所选总学分;课程有缓考情况的,缓考结束后予以计算)。
第十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缓(补)考结束后,由教务管理统计学生学业情况,并将已达到学业退学条件的学生名单通知学院。
第十一条 对已达到学业退学条件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学生所在学院(部)拟定退学名单并予以公示;
(二)学生在公示期内,可向所在学院(部)提出暂缓退学休学一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院务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各学院(部)须将对拟定退学学生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管理部门,由教务管理部门研究决定是否同意申诉学生暂缓退学休学一年的处理意见。对同意给予暂缓退学休学一年机会的学生须暂停学业,并在下发《暂缓退学休学一年处理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完成休学离校手续,保证休学期间必须离校生活学习;
(四)对未提出暂缓退学休学一年的学生,由教务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未提出暂缓退学休学一年申请的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十二条 学校批准暂缓退学休学一年的学生,休学期满拟回校继续完成学业的,需在处理决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网上申请参加相关课程复学考试的手续。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请复学考试,自动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复学考试的课程为本人已修读未通过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以下课程除外:
(一)体育课;
(二)政治理论课;
(三)实验课;
(四)非教务部统一安排期末考试的其他课程。
第十四条 复学考试由教务部统一组织。考试成绩通过的课程,成绩为D,学分予以认可,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原未通过的课程上,并注明“补考”。
第十五条 复学考试后,若学生取得的课程学分累计达到已选课程学分的一半以上,达到复学条件,可办理复学手续;若学生取得的课程学分未达到已选课程学分的一半以上,未达到复学条件,按照相关程序作出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对应当作出学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的,由学院(部)在校内公示,公示7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予以学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予以学业退学处理的学生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退学须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退学学生,根据在校学习时间及完成学业情况,按本科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三)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注销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四)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生效,学校原颁布的《深圳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及学业退学管理细则(修订)》(深大〔2017〕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