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大学体育 > 规章制度 > 正文

深圳大学高水平学生运动员管理规定(修订)

2018-0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我校竞技运动发展的需要,激励高水平学生运动员刻苦训练,努力拼搏,为校争光,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6号)和《深圳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大学高水平学生运动员是指通过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考试或单考单招招生考试(含免试入学),由省招办批准录取,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具有较高运动水平的学生。根据学生运动员水平和训练环境的差异,将高水平运动员(以下简称为“运动员”)分为A、B两类。

A类:学校批准在校外训练的运动员。该类学生运动员须同时符合以下三点要求:

(一)现役国家队、省级体工队运动员或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的在训运动员,并由相应队伍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在训证明。

(二)运动员运动等级达到一级及以上。

(三)学生的主修专业为运动训练专业。

B类:运动等级达到一级及以上的非现役在校就读的运动员。

运动员分类采取动态管理,每年核定一次。

第三条 运动员在读期间应遵守《深圳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学校各项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本规定为以上各项规定的补充。

第四条 经学校批准的高水平运动队布点项目的运动员由体育部负责管理,运动训练和体育教育专业的运动员由师范学院(部)负责管理(若运动员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由相应部门负责)。运动员的身份由体育部和师范学院(部)负责资格审核,每年9月将A和B类运动员名单上报教务部,未上报名单的学生不列入运动员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运动员,必须持《深圳大学入学通知书》按照规定时间报到,办理入学手续。确实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持原所在单位或征用单位的证明和书面请假报告,经相关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部门备案、批准后,方可有效。

第六条 运动员入学后,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身体健康复检及体育专项水平复试,凡有身体健康复检或专项水平复试不合格者,以及运动员入学前为了达到招生条件,在竞赛成绩或运动水平等级等问题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真实年龄、身份、有不宜运动慢性病史、运动创伤病史,入学注册后不能代表学校参赛或达不到竞赛要求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须由学生本人亲自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如确实不能按时到校者,需按照《深圳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章 学业管理

第八条 运动员每学期选课可根据训练和赛事安排灵活掌握,每学期选课上限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A类运动员由师范学院(部)制定独立培养方案进行培养,专业训练和专业竞赛可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学分要求,但此类学分的比例不超过培养方案课程总学分的50%;A类学生课程的授课形式和考核方式由师范学院(部)和开课学院共同制定,学生课程可以申请免听,不限定免听门数,但必须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条 B类运动员修读非运动训练和体育教育专业时,可以申请免修高等数学(1)、高等数学(2)、统计学原理、线性代数、概论论、运筹学等数学类课程,所缺的学分用体育类专业学分补回。

第十一条 B类运动员必须参加正常的学习和考试,若确需参加必要的重大比赛而影响教学进度,由开课学院另行安排,统一补课。

第十二条 运动员因参加学校安排或同意的赛事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记为缺考。

第十三条 运动员免军事训练、军事理论和公共体育课程。

第十四条 运动员在校就读期间每学期主修专业的课程成绩按综合基本成绩占50%和训练竞赛成绩占50%的原则来评分,综合基本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每学期在规定时间内由任课教师录入学校成绩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训练竞赛成绩满分50分,具体的评分方法:

(一)平时训练成绩满分30,竞赛成绩满分20。

(二)由运动员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高水平运动队的主教练组成训练竞赛成绩评定组,评定组不少于5人,评定组负责训练竞赛成绩的评分。

(三)平时训练成绩根据主教练平时训练记录情况进行评定;竞赛成绩由评定组确定的竞赛级别、名次后按《竞赛成绩评分表》评定,并由评定组组长填写《运动员训练竞赛成绩登记表》。

竞赛成绩评分表:

成绩

级别

20分

18分

15分

12分

国际比赛

前8名

9-16名

未获名次


国家级比赛

前4名

5-8名

9-16名

未获名次

省级比赛


前4名

5-8名


(四)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三周内由评定组将上学年度的训练竞赛成绩通过成绩管理系统报学校教务部。

第十六条 各竞赛级别界定如下:

(一)国际比赛:包括奥运会(含夏季和冬季)、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二)国家级比赛:全国运动会(含夏季和冬季)、超级联赛总决赛、冠军赛、锦标赛、全国学生运动会(大学生组)。

(三)省级比赛:省运会、省锦标赛、省大学生运动会、市运动会(成年组)。

(四)集体项目参赛队的60%为主力队员、40%为非主力队员,主力队员竞赛加分办法同原级,非主力队员降一个级别。

(五)由国家体育总局或教育部及下辖机构举办又未在(一)、(二)、(三)中列入的赛事,竞赛级别按举办机构的级别界定。

第十七条 运动员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以及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的推荐均单独进行,但可参加学校的文体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八条 运动员不再按照《深圳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修订)》另行申请学分奖励。

第四章 训练、竞赛管理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队需保证每周不低于10小时(每次2小时)的训练,达不到训练时间要求的运动队不再列入高水平运动队管理,该运动队的学生不再享受运动员的待遇。

第二十条 运动员入学后,须按学校要求编入各运动代表队(A类“运动员”除外),服从教练员的指导,并认真完成所在代表队制定的训练计划和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能够较好地完成训练计划、竞赛成绩优秀者,分等级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拒绝编入学校运动代表队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训练计划、不参加学校安排的竞赛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其他赛事影响学校声誉或利益,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由教练或教练组提出意见,运动员管理归属单位主管领导确认,取消运动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必须保证在学校安排的训练时间内参加运动队训练。一学期训练缺勤达训练计划时数的五分之一或以上,或由于非客观原因未按质完成训练计划内容的四分之一或以上者,留队察看三个月,仍没有改正的,由教练或教练组提出意见,运动员管理归属单位主管领导确认,取消运动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在校期间因急性创伤或急性疾病,需暂时中止训练或竞赛而休养的,由本人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其所在代表队教练以书面形式提出暂时离队申请,且须说明暂时离队的期限。经其所在代表队教练审核并签署意见,报运动员管理归属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队休养。伤病痊愈后,须立即归队参加训练和竞赛活动。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在校期间因伤、病、残或其他特殊客观原因,确实不能继续训练、参赛者,凭指定医院专科医生的诊断证明书或其它相关证明,由本人书面向所在代表队提出离队申请,经其所在代表队教练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运动员管理归属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离队,离队后的学生不再享受运动员的待遇资格。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因放松自我要求训练不认真,而造成运动技术水平下降,不能发挥运动代表队队员作用者(集体项目不能上场,个人项目不能得分者),第一次给予停止享受训练补助,留队察看三个月处分,对仍不改进者,则取消其运动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A类学生有义务且必须代表深圳大学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或在规程不受限的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身着带有深圳大学标识和LOGO的比赛服装(每学年至少1次);而B类学生所参加的比赛必须以深圳大学代表队的身份出现。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在比赛中应该尊重对方,尊重观众,服从裁判,严禁在比赛期间打架斗殴,否则取消其运动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凡取消运动员资格或经运动员管理归属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离队的学生学籍管理按《深圳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运动员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取得前8名者,学校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相关细则另文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深圳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深圳大学高水平学生运动员管理规定》(深大〔2016〕63号)同时废止。

返回上一页